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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投资者
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注册的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遗产,其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
信托,其受托人是美国人士
位于美国境内的外国实体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代表美国人士持有非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由在美国组建、注册或(如果是个人)居住在美国的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的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前提是(i)根据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或注册,且(ii)由美国人士主要为投资不是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成立的企业,除非是由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组建或注册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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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个人投资者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在此证明,我不是“美国税务居民”。“美国税务居民”一词的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条例”的第902条。 “美国税务居民”包括:
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注册的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遗产,其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
信托,其受托人是美国人士;
位于美国境内的外国实体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代表美国人士持有的非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由在美国组建、注册或(如果是个人)居住在美国的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的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前提是(i)根据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或注册的企业,且(ii)由美国人士主要为投资不是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成立的企业,除非是由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组建或注册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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